商務人士來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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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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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176555 分機125 黃小姐

準備資料

台灣方公司

▸ 行程表
▸ 委託書
▸ 保證書
▸ 商務往來證明文件等
▸ 商務活動計畫書移
▸ 民署帳號(必須使用工商憑證卡申請)

大陸申請人

▸ 二吋白底大頭照
▸ 護照/身分證正反面
▸ 在職證明
▸ 大陸方公司營業登記證
▸ 申請書
▸ 邀請方(台灣方公司)聯絡人及連絡電話

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

對象 資格 備註
大陸人士

持有效

居留證者

不分事由均可入國國

1. 本項持居留證者不含移工及學生
2. 國人之陸籍配偶、子女、來臺探 親(含長期探親)之陸籍親屬及陸生得以小三通入出境及中轉
3. 經核准赴金門就醫者及其隨行親 屬得以小三通入出境,但不得中轉

持有效
入出境許可證者

1. 國人及持居留證者之陸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短期探親及奔喪(含運回遺骸骨灰)
3. 司 法 人 道 探 視 、 探 視 重 病 ( 傷 ) 親 屬 、 領取公法給付、辦理遺產繼承
4. 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5. 航空、航運公司駐點人員;航空器、船舶之 機組員、船員、技術人員
6. 大專校院之學位生及研修生
7. 國際醫療(含陪同)人員
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符合專案申請條件 之專業及商務活動交流人員

未符合以上資格之大陸人士暫緩來臺
對象 資格 備註
港澳人士

持有效

居留證者

不分事由均可入國國

國人之港澳籍配偶、子女及在金馬地 區學校就讀之港澳學生得以小三通入 無出境及中轉

無居留證者

持有有效入出境許可證或臨時停留許可

對象 資格 備註
外籍人士

持有效

居留證者

1. 不分事由均可入國

2. 居留事由為移工者須併持重入國許可

1. 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及申請簽 證相關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 站;東南亞國家人民有條件免簽相關 規定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2. 國人之外籍配偶、子女得以小三通入 出境及中轉

無居留證者

1. 外交部公告之免簽證適用國家國民
2. 持有我國有效簽證者

以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

常見問題

自 112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 時起,疫情期間實施之香港澳門居民入境管制措施, 均予以取消。

1.如欲以網路臨時停留許可(網簽)申請者,請參考相關連結:本署首頁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申辦服務→申辦須知→香港澳門居民→停 留→申辦業務: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2.如欲至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入出境證者,請參考相關連結:本署首頁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申辦服務→申辦須知→香港澳門居民→停 留→申辦業務: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

1.邀請單位應檢具來臺必要性、急迫性及不可替代性之說明書及應備文件(請參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向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符合專案申請條件,並函復同意申請者,請將同 意函併應備文件上傳到移民署中港澳線上申請系統送件申請。

1.目前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事由得申請入境: (1) 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在臺居留外來人口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 來臺就讀大專校院之學位生及研修生。 (4) 國際醫療(含陪同)人員。 (5)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6)來臺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人員。 (7)短期探親。 (8)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9)人道探視或領取給付。 (10)航空駐點人員、航運駐點人員(含隨【同】行人員)。 (11)海空機組(船)員、海空維修人員。 2.其他注意事項:已持有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免重新申請;若尚未持有有效入 出境許可證者,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或駐外館處申請。

邀請單位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研修生活動,可於移民署中港澳 線上申請系統送件申請,應備文件請詳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 申請須知」。

請加入微信或LINE@官方帳號諮詢。

申請資格: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來臺就醫需求,可透由醫療機構代向移民署申請 來臺就醫,另可申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2 人陪同來臺,必要時得增加 2 位醫事人員;有關健康檢查及美容醫學非屬急迫醫療之項目,暫維持不受理申請。 2.申請方式:由代申請之醫療機構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就醫」、「隨 行照料」或「同行照護」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加簽者亦同),相關應備文件 及申請方式請詳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就醫、隨行照料」; 已持有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免重新申請。

自 111 年 9 月 29 日起,大陸地區人民如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辦法」第 23 條申請資格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得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所訂之應備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 服務站或駐外館處申請來臺短期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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