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1 年 9 月 29 日起,大陸地區人民如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辦法」第 23 條申請資格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得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所訂之應備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 服務站或駐外館處申請來臺短期探親。
自 111 年 9 月 29 日起,大陸地區人民如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 辦法」第 23 條申請資格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得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所訂之應備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 服務站或駐外館處申請來臺短期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