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事由得申請入境:

  • (1) 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2) 在臺居留外來人口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3) 來臺就讀大專校院之學位生及研修生。
  • (4) 國際醫療(含陪同)人員。
  • (5)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 (6)來臺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人員。
  • (7)短期探親。
  • (8)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 (9)人道探視或領取給付。
  • (10)航空駐點人員、航運駐點人員(含隨【同】行人員)。
  • (11)海空機組(船)員、海空維修人員。

2. 其他注意事項:已持有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免重新申請;若尚未持有有效入 出境許可證者,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或駐外館處申請。